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2387号
吴明东:
本院受理原告朱玉林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玉林起诉:<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1万元及利息(2016年5月1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