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1545号
王宜勇、刘渠:
本院受理原告吴继林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继林起诉: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0000元;2.判令被告从2019年3月2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结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