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151号
潘爱民: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判决被告潘爱民、何宏梅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2018年5月28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0.8615%计算的罚息;2、判决被告何圣华、陈桂英以其夫妻共有的房权证无城区字第004414号、无国用字第260号房地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优先偿还前款借款本金及其罚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