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2367号
胡桂凤:
我院受理原告张俊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俊驰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90万元和2015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4日的利息26万元及后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无为县人民法院高沟中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