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2101号
汪光宝:
我院受理原告俞雪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雪清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无为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