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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225执恢194号吴永进、无为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及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17来源:执行局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2019)皖225执恢194号

吴永进、无为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吴永进、无为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无为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为县赫店镇金乐泉小区沿街商住楼101、102、103、104、105、106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无为县精良房地产测绘队对无为县赫店镇金乐泉小区沿街商住楼101、102、103、104、105、106室进行测绘,面积分别为79.64平方米、47.49平方米、54.84平方米、32.40平方米、50.28平方米、47.49平方米。委托芜湖新天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法评估无为县赫店镇金乐泉小区沿街商住楼101、102、103、104、105、106室,评估总价格为809564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5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10-2019-0000031-0测绘报告及芜新房估(法)(2019)第0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测绘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执行裁定书及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