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857号
阮全兵、滕翠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阮全兵、滕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红梅借款本金7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红梅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三庭)
承办法官:霍俊利 电话:0553-66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