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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其宏非法行医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9-06-13作者:研究室来源:无为县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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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日上午,无为法院对被告人蒋其宏非法行医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蒋其宏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日,与该案关联的被告人黄玉凤、蒋涛帮助毁灭证据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两被告人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个月。

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蒋其宏在家中私自开设诊所,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先后多次对该诊所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但该诊所仍继续开展诊疗活动。2018929日,被害人吴某因腿部受伤到该诊所治疗,被告人蒋其宏在局部注射利多卡因后,被害人吴某出现不适症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因局麻药利多卡因注射入创周血管,导致血管内血药浓度一过性过量而中毒,引起心血管系统抑制,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亡。

事发当日,被告人蒋其宏为掩盖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事实,在其妻子黄玉凤和儿子蒋涛、蒋波(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将被害人吴某尸体运至池州市贵池区一处山上掩埋。930日,被告人蒋其宏等人找到被害人近亲属欲私下调解,被害人近亲属得知真相后报警。当日,被告人蒋其宏和被告人黄玉凤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其宏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黄玉凤、蒋涛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系共同犯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