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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主任褚小明一审获刑十三年十个月

另一参与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一同获刑

发布日期:2019-06-21作者:研究室来源:无为县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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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日上午,无为县人民法院对芜湖市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主任褚小明滥用职权、贪污、职务侵占、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褚小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3万元。以同案被告人汪应花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对二被告人退缴在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一审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褚小明在担任芜湖市鸠江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芜湖市开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芜湖市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等职期间,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资产损失3328.002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有控股公司改制时,采取欺骗手段侵吞国有资产35.533224万元,并伙同担任芜湖市开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纳的被告人汪应花,侵吞国有资产40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汪应花侵占公司财产120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242.834万元,其中11.334万元属索贿。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褚小明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被告人汪应花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其中被告人褚小明、汪应花在部分贪污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中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褚小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分别构成坦白、自首。被告人汪应花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立功、坦白等表现。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