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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19-07-03作者:研究室来源:无为县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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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下午,无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巢湖某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原民事案件原告程某某等五人诉被告陈某某、秦某某、巢湖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1月20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其中被告秦某某赔偿原告程某某等五人537543.14元,被告陈某某、巢湖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9日,程某某等五人向无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为县人民法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申报表。巢湖某汽车有限公司法人宁某收到上述材料后,拒绝报告公司财产情况,并在执行笔录中口头虚报公司财产,且该公司名下挂户百余辆车辆,具有履行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巢湖某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宁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有关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意见,案件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