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1031号
欧阳冬香:
本院受理原告郭登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郭登义与被告欧阳冬香离婚;二、驳回原告郭登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登义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5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