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1435号
马根生、谢凤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要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根生、谢凤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要东借款127500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要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63元,由原告张要东负担1530元,由被告马根生、谢凤华负担3133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5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