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277号
卞英柱:
本院受理原告何国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卞英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何国松82300元,并支付以823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何国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原告何国松负担216元,被告卞英柱负担1858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5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