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1863号
丁贤芝:
本院受理原告姚奕、姚俊枫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丁贤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姚奕、姚俊枫抚养费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贤芝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5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