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3072号
汪光霞、刘海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城支行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刘海华、汪光霞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自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5日按年利率7.845%计算的利息和自2019年1月6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1.7675%计算的罚息,判决被告万长奇、张俊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