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2248号
张军红:
我院受理原告谢芳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芳芳起诉:1、要求与被告张军红离婚;2、双方所生之女张茹随原告谢芳芳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张茹18周岁止;3、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无为县无城镇北圃山庄A7幢101室房屋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