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2204号
叶勇:
我院受理原告黄骏马诉被告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骏马借款本金38600元及其利息(以借款本金38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黄骏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叶勇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25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沟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