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726号
徐守宝:
我院受理原告赵宏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守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宏志借款人民币55000元,,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25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