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4949号
李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胡俊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胡俊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3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无为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拒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