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2635号
张静:
本院受理原告何文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张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文业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按6%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