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4868号
马根生:
本院受理原告田显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显法起诉:1.判令被告及时返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月利率0.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襄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