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3244号
陶玉国:
本院受理原告周燕春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燕春起诉: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婚后购置的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被告名称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襄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