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4011号
汪宏俊:
本院受理原告焦玉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玉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诉请判令你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无为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拒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