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1941号
龙能华:
本院受理原告潘帮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龙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帮霞借款本金150000元、前期利息45000元及后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6%年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