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2607号
陈中玉、曹翠荣:
我院受理原告张先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陈中玉、曹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先进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陈中玉、曹翠荣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25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