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4712号
肖静、黄秋燕:
我院受理原告毕梦园诉被告肖静、黄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肖静、黄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毕梦园借款26万元,并承担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肖静、黄秋燕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25民初4712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沟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