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4521号
丁进飞:
我院受理原告季月诉被告丁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丁进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月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计4910元,由丁进飞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25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沟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