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4508号
徐结友、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霞、张光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徐结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海霞、张光文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及代理费3000元,被告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10元,由徐结友、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225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1 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