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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无为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原常务委员李奇岳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日期:2019-11-20作者:研究室来源:无为县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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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下午,无为县人民法院对政协无为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原常务委员李奇岳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奇岳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对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奇岳在担任无为县刘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牛埠镇党委书记,无城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襄安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原无为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党组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累计1878000元,在工程建设、项目安排、企业经营、征地拆迁等方面为有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奇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奇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奇岳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奇岳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