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4389号
吴成国:
本院受理原告汪以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汪以东价款42095元。案件受理费1889元,由被告吴成国负担852元,由原告汪以东负担1037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5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