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执恢380号
孙宝明、李小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同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将你们所有的位于无为县蓝鼎锦绣园9#楼1单元2403室(预告登记证明号房预无房字第201503795号)不动产,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89217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同菊,以抵偿你们欠申请执行人李同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94000元(截止2019年11月20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5元、保全费1770元、评估费3000元、开锁费206元、公证费2000元、执行费3621元。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225执恢38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