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无为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倪进宏职务犯罪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9-12-31作者:研究室来源:无为县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0M7A9710_副本.jpg

12月31日下午,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倪进宏职务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倪进宏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倪进宏在担任无为县公安局福渡派出所所长、刑警大队大队长、二坝派出所所长、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245600元、美元1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工作职权,收受他人贿赂,对刑侦案件涉案人员在变更强制措施及案件处理等方面给予关照。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倪进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在综合全案案情基础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