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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5刑初286号

发布日期:2019-12-23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225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帮友,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本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居住原住址。
辩护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秀芳,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永龙,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佳玲,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帮友、陈永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明、代理检察员丁书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帮友及其辩护人鲁拥军、蒋秀芳,被告人陈永龙及其辩护人刘佳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帮友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5日止,在无为县多名农户家中以赌单双的形式开设流动赌场,搞赌时间在三十天左右,每天分为下午一场、晚上一场,其中赌场头子钱由庄家与何帮友四、六分成,同时何帮友安排被告人陈永龙和杨某等人负责坐庄,安排陈某1等三人站岗,安排司机王某、陈某2二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何帮友共获利一万元左右。被告人陈永龙曾在该流动赌场中的无为县赫店镇、无为县福渡镇宏旺公司附近、无为县御龙湾附近等多处赌场为何帮友坐庄一个月左右时间,每场占股份在一成至一成五,参与抽头获利共一万元左右。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陈某2、陈某3、陈某1、吴某、邢某、金某、蒋某、陈某4、叶某1、曾某、邵某、叶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帮友、陈永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何帮友、陈永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帮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帮友具有坦白情节,其患有胃癌,经济困难无生活来源,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永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永龙具有坦白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也愿意积极退赃,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何帮友在无为县多名农户家中以赌单双的形式开设流动赌场,搞赌时间在三十天左右,每天分为下午一场、晚上一场,其中赌场头子钱由庄家与何帮友四、六分成,同时何帮友安排被告人陈永龙和杨某等人负责坐庄,安排陈某1等三人站岗,安排司机王某、陈某2二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何帮友共获利一万元左右。被告人陈永龙曾在该流动赌场中的无为县赫店镇、无为县福渡镇宏旺公司附近、无为县御龙湾附近等多处赌场为何帮友坐庄一个月左右时间,每场按一成至一成五分取抽头,共获利一万元左右。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何帮友被福渡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永龙经网上追逃后抓获归案。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永龙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帮友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本院(2019)皖0225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入院记录等书证,证人杨某、陈某2、陈某3、陈某1、吴某、邢某、金某、蒋某、陈某4、叶某1、曾某、邵某、叶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帮友、陈永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帮友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永龙在赌场坐庄参与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帮友系开设赌场再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帮友、陈永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陈永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永龙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帮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与前罪并罚。关于被告人何帮友、陈永龙的辩护人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帮友系开设赌场再犯,屡教不改;被告人陈永龙明知被告人何帮友开设赌场,多次在其开设赌场中坐庄渔利,两被告人均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帮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与前罪“被告人何帮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永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
三、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俊生
审 判 员  陈晓玲
人民陪审员  金其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郁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