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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5民初5486号赵加英民事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01-14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民初5486号

赵加英:

    原告(反诉被告)陈昌满与被告(反诉原告)万年仓、吴艳芳及第三人赵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皖0225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陈昌满及万年仓、吴艳芳于2020年1月13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陈昌满的上诉请求:1.请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9)皖0225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解除上诉人、两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两被上诉人应付上诉人自2015年12月1日至今的房屋占用房租(以每年18000元计算);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两杯上诉人承担。万年仓、吴艳芳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19)皖0225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