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5民初622号
许宗俊:
本院受理原告胡嗣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嗣华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陡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