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5执174号
徐德权(异议人):
申请执行人何孝双于2020年1月22日,针对你的书面异议,向本院提出了反对意见,因多次通知你和到现场送达何孝双答辩意见书未果。现将何孝双答辩意见书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