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5民初651号
王玉芳、王玉梅、王正桂:
我院受理原告谈玉莲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谈玉莲起诉:1、判令被告一、二、三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8703.98元(赔偿清单:医药费5431.58元+100元=5531.58元、伙食费10天*100元=1000元、营养费10天*100元=1000元、误工费30天*206.6元=6198元、护理费10天*97.54元=975.4元、交通费500元、手机费3499元,合计18703.9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