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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互联网庭审的若干思考

——以无为市人民法院“云上法庭”运用为视角

发布日期:2020-03-16作者:文子英 汪 婷来源:蜀山法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当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给社会生产和民生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人民法院作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如何立足本职,为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有力支持,成为现实之需和当务之急。各地法院为有效应对疫情和推进执法办案,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网上立案、电话调解、在线开庭、微信送达、中国移动微法院、远程庭审系统、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多元纠纷化解平台等迅速得到了深度推广和运用。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众志成城的信心面前,疫情必将会被控制以致彻底消亡,而这一特殊时期给传统审判方式带来的挑战和改革值得深思和总结。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这是适应我国互联网发展现实需要的重大司法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进入新阶段。方案指出“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这一指导原则为人民法院探索线上诉讼提供了根本遵循。那么,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之下,人民法院采取线上诉讼的应对举措,可以作为具有借鉴意义的做法被固化,从而赋予“智慧法院”建设新的内涵。

庭审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互联网庭审则是线上诉讼的核心阶段。本文以笔者所在无为市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较多的互联网庭审模式——“云上法庭”为视角,试作些许探讨,以期共同收获。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1至2月,无为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247件,办结案件507件,未结案件占77.44%,同比下降5.33%(因疫情影响新收案件同比亦大幅下降)。其中,已排期开庭但因故延期的案件290件,占比12.9%。疫情完全结束还需一段时间,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会因疫情而消失。可以预见,办案秩序全面恢复后,新收案件将会出现一个爆发式增长。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病毒传染,各地法院基本都已推迟线下开庭,由此积存大量未结案件同时,审判的内在规律性也要求应当及时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依法作出司法裁决。但受疫情影响,原本排期开庭的案件绝大多数已延期审理,新收案件也难以及时审结,特别是一些涉疫情的案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和民生权益,更需快审快结。执法办案效率与疫情影响之间的矛盾,审判的内在规律性与大量案件积存之间的矛盾,司法公共产品的供给与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之间的矛盾等,都在短期内凸显,这是摆在面前的一道现实课题。

各地法院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司法各个环节发力,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努力“让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在减少当事人负担的同时也有效促进了疫情防控。无为市人民法院主动谋划、周密部署,大力推进线上诉讼,尤其是在互联网庭审中运用“云上法庭”,取得了积极成效。

“云上法庭”是人民法院与新浪司法频道新视云合作研发的新一代智能庭审支撑系统,集智能数据、智能控制、智能服务于一体的强交互、高智能的新一代智慧庭审。通过智能交互界面实现法庭与诉讼参与人的互联互通,以应用场景入手,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为支撑,拥有语音识别、图像识别、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多项功能。2017年,“云上法庭”已经被部分法院投入使用,但被全面推广还是从此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肇始的

二、试点运行情况

无为市人民法院从春节假期结束后的首日起,就开始积极着手疫情防控的司法应对,经过精心比选,最终确定“云上法庭”系统,并安排三名法官分别率办案团队先行先试,笔者有幸参加。

2月10日,一套“云上法庭”设备配备到位,技术人员就“云上法庭”操作系统进行了简要培训。法官随即开始对在手案件进行摸排,筛选适宜在“云上法庭”审理的案件。经过线上与当事人沟通,取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确定开庭时间。随后,三名法官在一周内先期选取了六件案件开庭,总的来说,筛选的案件事实较为简单,争议不大;庭审也进展顺畅,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当事人可以配合完成庭审程序,诉讼权利义务得到较好保障。2月17日以后,“云上法庭”系统和设备进一步升级更新,操作更为顺畅便捷,庭审效果有效提升,其他法官也开始排期庭审。仅2月24日至28日,“云上法庭”开庭和调解等使用场次就达23次,一套“云上法庭”设备已经实现满负荷运转。笔者共计使用六场次(开庭5件、调解1件),其中调解结案4件,判决2件。综合试点情况分析,全院通过“云上法庭”系统办结案件32件。线上办案有效防止了人员集聚和接触,程序方便快捷,网上“面对面”、“幕后”不见面,受到了有关案件当事人和律师的支持和好评,可以说试点取得了超预期的“双赢”效果。

具体而言,一是便民利民。通过“云上法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要有智能手机就可以参与庭审,大大降低了他们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特别是在疫情之下,减少了聚集,降低了风险。二是公开公正。“云上法庭”实现线上面对面,提供了更加和谐的对话环境,有效拉近了群众与司法的距离,也方便了法官办案和调解。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开和法治传播,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审判监督。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和语音转换系统,也使得庭审记录更加智能和完善,缓解了人工速录的压力。

三、存在的问题

“云上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托“智慧法院”建设进行司法审判的新探索。目前,我国对于远程审判制度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和《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对当前人民法院的线上诉讼予以规范。从法律规定来看,在线诉讼虽有法律依据,但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并向法院提出申请,且仅限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此可见,现行规定仍比较原则,适用范围较为笼统,但同时也给地方各级法院探索线上诉讼提供了较大空间。现实情形是,为适应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人员大范围、高频次流动,近年来各地法院的信息化运用已获长足发展,为有效开展在线诉讼提供了技术可能。无为市人民法院在此背景下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但在推进“云上法庭”等在线诉讼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亟需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是“云上法庭”线下布置存在欠缺。线上庭审一般都在审判法庭内进行,但由于设备可视化等原因,镜头内容量有限,法庭仪式感偏弱,难以展现庄严肃穆的庭审氛围。当事人一般都居家参与庭审,场所、着装等随意性较大,法庭纪律难以有效保障,庭审秩序有时不够严肃。

二是证据效力判断采信受到制约。通过“云上法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与各方当事人之间不直接见面,诉讼活动均通过屏幕进行,法官不能直观听取当事人陈述、答辩和作证,也难以通过当事人的细微表现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假。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原始证据通过屏幕展示后,对方当事人难以辨认证据细节,给质证带来较大难度。

三是庭审辩论的效果受到影响。“云上法庭”审理中,视频图像的不全面和切换,使得庭审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诉讼主体之间的互动性偏弱。庭审中最激烈的环节莫过于法庭辩论,在“云上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正面交锋明显不足,受网络信号、手机性能和当事人操作熟练度等因素影响,辩论技巧难以充分施展。

四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尚有待规范。当事人对采用“云上法庭”具有选择权,在疫情影响下,若一方当事人选定,而另一方有意拒绝,则不能保障选定一方的程序权利。在庭审中,如何保障当事人不因手机或者网络原因导致诉讼权利没有充分行使,如何辨别和处理庭审中退出连线的各种情形等,均关系到实现程序正义。

四、对策和建议

虽然在推广“云上法庭”过程中存在某些局限性,但这并不妨碍推出一个新的司法公共产品,它将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审判方式完美结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新期待,更加契合当前疫情防控状态下的新需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线上诉讼就是这个时代的产物,也是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化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的可行之路,必然会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由此可见,管理和规范“云上法庭”等线上诉讼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加强立法,赋予线上诉讼应有的法律地位。各地法院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对线上诉讼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对于其中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亟需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同时,线上诉讼的方式也会影响甚至改变诉讼程序的设计,也应修改现行法律规定。例如,涉互联网庭审的法律条文,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修改为“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适宜的,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并将该条款新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部分的一项规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应司法解释中对互联网庭审予以细化明确,同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法庭纪律的有关规定,使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完美融合,确保在线诉讼活动合法规范有序,使线上办案成为疫情过后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新机制、新模式。

二是加强建设,赋予线上诉讼足够的技术支撑。“云上法庭”等线上诉讼模式很大程度是人民法院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研发和尝试的,某种程度上说技术还不够成熟,特别是这款软件没有更多吸收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律师、当事人等应用群体的意见和建议,目前还存在着不能兼容和操作不够智能、端口不足、画面传输界面过小且不清晰、音质智能转换不够等问题。线上诉讼呼唤更高层面、更广范围的技术研发和投入,要坚持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以系统强大、功能齐全、操作简便为原则,既要立足当前也要着眼长远,为“互联网+审判”的深度应用提供更大空间和更多便利。可喜的是,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设和推广互联网庭审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互联网庭审方案》《互联网法庭建设技术方案》),对互联网庭审应具备的功能进行规范和明确,并要求各地法院对科技法庭进行适应性改造。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特别是5G时代的到来,一定会为线上诉讼提供充足的技术支撑。

三是加强应用,赋予线上诉讼更大的发展空间。接受新兴事物都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人民法院可以立足自身职能,加强舆论引导,注重打消人们的顾虑,让更多的当事人接受认同并主动选择线上诉讼。同时,在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着力扩大线上诉讼的适用范围,例如“云上法庭”不仅在简易程序上可以适用,在普通程序上也可以推广;不仅在立案、开庭环节可以使用,在案件调解和司法确认等环节也同样可以有效采用。面对互联网技术与司法领域的深度融合发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要敢于直面挑战和考验,唯有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与时俱进。

线上诉讼和线下诉讼都是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和人们参与诉讼的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信息化的发展,线上诉讼公正高效便捷的优势将日趋显现,让我们在创新司法理念的引领下共同实现社会治理新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