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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5民初712号

发布日期:2020-06-30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25民初712号
原告:黄利涛,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五姑,女,1968年11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黄利涛与被告汪五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利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五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利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物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400元;2、被告依订单总价款赔偿原告十倍赔偿金14000元;3、被告返还翻译费用1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8日,原告因生活所需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淘宝,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店铺名:泡泡德国代购)购买了“20支德国二宝nimm21o11y水果汁镇魂棒棒糖多种维生素宝宝小孩成人”40包,每包原价35元,原告共支付了1400元,淘宝订单号为:287799823893885009。原告付款后,当日被告从杭州通过物流公司:韵达快递发货,运单号为:3830060577710。原告于同年3月30日收到快递后,经朋友提醒发现该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于担心食品安全问题,原告便寻找翻译公司翻译包装上的组成成分表,最后上网查询发现此产品超范围添加维生素E、维生素B6、维生素B12。原告怀疑案涉产品是通过不正规渠道进入市场。原告认为:1、案涉产品为国内发货,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2、案涉产品无中文标签等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3、案涉产品超范围添加维生素E、维生素B6、维生素B12,违反了GB14880-2012对以上物质的添加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上所述,被告销售的产品不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已构成事实上的违约,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诉请判准所求。以上事实有双方的身份信息复印件、淘宝订单信息、银行交易回单、收货开箱视频、产品照片、产品实物(一包)、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成分翻译、翻译公司资质为证。
被告汪五姑庭后书面辩称,1、原告购货后没有第一时间反映产品任何问题,现已超过淘宝销售7天无理由退换时间、15天售后保障时间,且产品有保质期和存放条件,现已影响二次销售,故不同意原告退货。2、原告虚构我司产品无中文标签,其提供的产品,虽说包装看似一样,但并非我司发出的;我司产品有海关清关单、卫检且有合法合规的中文标签(产品照片),正规的进口商,符合国家海关放行规定。3、关于维生素超范围问题,详细说明产品是天然果汁浓缩,其中有此成分是果物本身就有的并非添加。4、原告不是正常的消费者,经查询原告有多起诉讼案件均为食品原因也出奇一致且大量购买,不符合正常消费,其采购目的不是基于生活所需,而是职业索赔。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由于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将涉案货款1400元退还给原告,原告将40包涉案产品退还给被告。另,原告曾多次购买食品进行索赔,其对食品标签、进口食品需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上述内容的缺失难以对原告造成安全误导,且通过卖家展示的产品实物图片和介绍,原告对该产品应有充分预期。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利涛与被告汪五姑的涉案网络购物合同;
二、被告汪五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黄利涛购物款1400元;
三、原告黄利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购涉案产品“20支德国二宝nimm21o11y水果汁镇魂棒棒糖多种维生素宝宝小孩成人”40包退还被告汪五姑;
四、驳回原告黄利涛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帐号:10×××9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黄利涛负担80元,由被告汪五姑负担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汤劲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钱杨梅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