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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撒谎领罚单 前车之覆后车鉴

发布日期:2020-07-11作者:审管办(研究室)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虽经法庭再三释明,仍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该当事人追悔莫及,诚恳缴纳了罚款,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悔过书。

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施行以来,无为市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案件。

法院就此温馨提示: 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陈述本身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按照民诉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中,时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掩盖案件真相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违背诚信诉讼原则,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自作聪明的伪造变造证据。但是,假的真不了,弄巧总成拙。

为此提醒所有进入法庭“打官司”的人,诉讼中一定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提交客观真实证据,万不可心存侥幸在法庭上公然撒谎。执迷不悟者,法院一定会请他签字领“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