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5民初683号
李业龙:
我院受理叶明发与李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叶明发货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李业龙负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皖022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沟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