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5民初1819号
谢毕峰:
我院受理原告沈伟诉被告谢毕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毕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沈伟劳务费310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分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谢毕峰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25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