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5执321号
邢晓军、方益兰: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保与邢晓军、方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8日对你名下位于无为县无城镇襄安路中央花园22幢3单元101室进行评估。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5执321号执行裁定书、(2020)皖0225评字第96号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或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书。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