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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讲】不交物业费,物业可断水停电催要?

民法典明令禁止

发布日期:2020-08-25来源:大江晚报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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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从业主“服务不满意我就不交物业费”,到物业“不交物业费我就断水停电”,物业与业主的矛盾往往因此陷入恶性循环,以致闹上法庭。那么,物业服务不满意,业主是否就能拒缴物业费?面对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通过断水停电催要物业费的做法是否违法?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冯静就该问题结合民法典作出详细解析。

断水停电等催缴行为被禁止

冯静介绍说,针对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后不交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对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物业公司该如何依法维权也作出规定,民法典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但是,民法典从立法层面禁止了物业公司用断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私自停电造成损失物业需赔偿

冯静介绍了一起物业费引发纠纷的真实案例:业主王某以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为催要物业费,对其住宅进行停电。由此,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物业公司与王某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按约为涉讼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王某在使用其房屋期间,未能按约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故物业公司要求王某支付物业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因物业公司对王某反映的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其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故对王某所应缴纳的物业费予以适当减少10%。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并非供电部门,其催要物业管理费应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而无权对王某进行停电。即使《物业服务合同》有关于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催收物业费的约定,但该约定损害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应为无效。若因私自停电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后物业纠纷处理将更明确

冯静对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作出解读:“此前,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物业纠纷的解决,主张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现在民法典中把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列入,这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物业费缴纳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为今后解决物业纠纷提供了更明确、更权威的法律依据。”

采访中,冯静对物业和业主双方都给出了建议:物业服务人(如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及时解决物业服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瑕疵,否则,物业服务如达不到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物业费将作相应减免。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费,对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采取正当途径向物业服务人反映,采取相应的维权行为,而不应以拒交物业费形式消极对抗。否则,业主拒付物业费必将导致物业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下去,这既阻碍物业服务人提升物业服务层次,也不利于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人对于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也应采取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催要。《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已明确禁止物业利用停水停电等措施催交物业费,该条款属于禁止性规定,无论物业服务合同有无约定,物业服务人都不得采取此类措施,该规定有效保障了业主民生。如果物业服务人超越其管理权限,滥用停水停电措施造成业主损害,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认。此时,业主应注意采取正确措施留存证据,以便向物业服务人索赔,否则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不能获得赔偿。

“物业服务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共同营造美好的小区环境。”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