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5民初3100号
张棣:
我院受理原告王广明诉被告张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广明借款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张棣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25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沟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