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5民初5259号
周江、肖西东: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江、肖西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江、肖西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4502.98元、利息3320.61元、罚息23563.16元、复利2410.09元,共计人民币63796.84元,并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34502.98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3320.61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粤SR378N,车架号LVTDB14B9EC035895)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皖0225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