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5民初3132号
方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怀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怀茂借款本金50万元及截止2015年2月1日的利息8万元,并支付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怀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88元,由原告杨怀茂负担1540元,由被告方志勇负担16248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5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襄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