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5民初4084号
马海燕:
我院受理原告叶荣树与被告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叶荣树借款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叶荣树借款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0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计1778元,由被告马海燕负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皖0225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沟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