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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225执1458号​黄启翠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06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225执1458号

黄启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维圣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银桥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钱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钱光银与黄启翠共有的位于无为市无城镇蓝鼎中央城柏悦园12幢2501室和旭东路王福行政村综合楼1-1#、2#门面的不动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依法评估无为市无城镇蓝鼎中央城柏悦园12幢2501室和旭东路王福行政村综合楼1-1#、2#门面的房产,评估价格合计为285.14万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225执1458号执行裁定书及皖天源(2020)房估字第S0297号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执行裁定书及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