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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马钢利民企业公司原副经理尹传毅受贿案

发布日期:2020-12-29作者:审管办(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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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对马钢利民企业公司原副经理尹传毅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尹传毅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尹传毅在担任马钢利民企业公司及下属企业相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在购买钢渣处置、爆破拆除、水渣运输、保产业务维护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1229.7275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尹传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尹传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尹传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